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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)的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?

发布时间:2018年06月26日
信息来源: 江苏省镇江地税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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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答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第一条规定“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,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”。因此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销售额符合该文件规定的,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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